保障责任 | 一、 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,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。 二、 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,且必须经本市二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;1、恶性肿瘤;2、急性心肌梗塞;3、脑中风后遗症;4、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;5、冠状动脉搭桥术(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);6、终末期肾病(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);7、急性、亚急性、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;8、良性脑肿瘤;9、心脏瓣膜手术;10、严重Ⅲ度烧伤;11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;12、主动脉手术13、双耳失聪;14、双目失明15、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;16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;17、严重帕金森病;18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;19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导致严重痴呆;20、全身性硬皮病;21、心脏瓣膜介入手术;22、严重阿尔茨海默病。 三、 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认、并经本市二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(含原位癌)给付1万元保障金。 四、 意外伤害、重残保障 1、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; 2、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。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。 | 一、 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,给付每天60元/每份补助金,累计给付限额10800元/每份。 二、 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,且必须经本市二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;1、恶性肿瘤;2、急性心肌梗塞;3、脑中风后遗症;4、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;5、冠状动脉搭桥术(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);6、终末期肾病(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);7、急性、亚急性、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;8、良性脑肿瘤;9、心脏瓣膜手术;10、严重Ⅲ度烧伤;11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;12、主动脉手术13、双耳失聪;14、双目失明15、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;16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;17、严重帕金森病;18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;19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导致严重痴呆;20、全身性硬皮病;21、心脏瓣膜介入手术;22、严重阿尔茨海默病。 三、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认、并经本市二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(含原位癌)给付1万元保障金。 四、意外伤害、重残保障 1、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; 2、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。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。 |